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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分别规定年兴行资产管理前主席及前首席财务官终身和三年内不得重投业界

发布日期:2024-01-13 06:17    点击次数:196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年兴行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年兴行)前主席洪荣锋(男)及前首席财务官兼公司秘书陈锦华(男)涉及粉饰年兴行的速动资金,分别规定二人终身和三年内不得重投业界。

证监会对洪及陈采取上述纪律行动前,已于2019年2月就年兴行粉饰其速动资金及其他缺失,撤销该公司的牌照。证监会亦发现,年兴行于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在其牌照申请书及财务申报表内向证监会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洪亦没有将年兴行速动资金不足的情况和其辞任董事一事通知证监会。

在洪的策划下,他透过一些银行帐户开出多张其后无法兑现的支票,并将有关金额包括在年兴行的速动资金计算表内,从而粉饰该公司的月底速动资金。他自年兴行于2014年6月向证监会申请牌照之时起便已采取这种做法。假如将洪开出支票的金额剔除,年兴行便会因在申请牌照之时及三年期间内每个月底出现速动资金短欠而不获发从事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陈当时为洪的下属,并能全面查阅由洪作为签署人的多个银行帐户。身为会计事务的负责人,陈完全知悉年兴行的真实财务状况。他亦明知由洪签发的支票在过户时会因用以开票的银行帐户内资金不足或部分帐户已被关闭而无法兑现,但他却继续参与粉饰速动资金计划,尽量拖长为年兴行掩饰其未能维持足够资金一事的时间。

洪其后在2017年10月23日辞去年兴行的职务,但他没有按规定在七个营业日内就辞任一事向证监会发出书面通知。

证监会认为,年兴行的失当行为乃因洪及陈的同意或纵容所致,或可归因于二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怠忽,故亦应视为他们的失当行为。二人的缺失令人严重怀疑他们能否称职地进行受规管活动,以及令人质疑他们是否成为证监会持牌人的适当人选。

证监会在厘定罚则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洪和陈的诚信及操守令人置疑

·二人的失当行为极其恶劣及严重,使年兴行损害到投资者及公众对市场廉洁稳健的信心

·他们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有需要禁止二人重投业界,以保障投资大众

本文转自香港证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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